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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Ⅱ级8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1、Ⅱ级7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五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1、Ⅱ级7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根据供电能力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1、Ⅰ级7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35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1、Ⅰ级7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1、Ⅰ级7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1、Ⅱ级7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10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1、Ⅲ级7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并签订协议,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1、Ⅱ级7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重新协商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1、Ⅰ级71.《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建设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供电企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