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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Ⅱ级8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表计量柜(箱);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1、Ⅱ级8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用户执行定比定量电价的情况核定两次,用户不得拒绝。
1、Ⅱ级8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该表所示读数可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1、Ⅰ级8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1、Ⅱ级8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五日内恢复供电。
1、Ⅰ级81.《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1、Ⅱ级8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1、Ⅱ级7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五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1、Ⅱ级7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根据供电能力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1、Ⅰ级7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35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