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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Ⅱ级8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可以拒绝合用。
1、Ⅱ级8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公用线路供电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1、Ⅲ级8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1、Ⅱ级8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表计量柜(箱);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1、Ⅱ级8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用户执行定比定量电价的情况核定两次,用户不得拒绝。
1、Ⅱ级8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该表所示读数可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1、Ⅰ级8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1、Ⅱ级8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五日内恢复供电。
1、Ⅰ级81.《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1、Ⅱ级8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