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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Ⅲ级9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中止供电。
1、Ⅱ级9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标准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1、Ⅱ级9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可以不交,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电费补交。
1、Ⅰ级91.《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
1、Ⅱ级9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1、Ⅱ级8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可以拒绝合用。
1、Ⅱ级8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公用线路供电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1、Ⅲ级8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1、Ⅱ级8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表计量柜(箱);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1、Ⅱ级8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用户执行定比定量电价的情况核定两次,用户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