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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Ⅱ级9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1、Ⅲ级9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于第三方代收网点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1、Ⅰ级9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终止用电的用户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实用小时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
1、Ⅲ级9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中止供电。
1、Ⅱ级9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标准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1、Ⅱ级9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可以不交,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电费补交。
1、Ⅰ级91.《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
1、Ⅱ级9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1、Ⅱ级8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可以拒绝合用。
1、Ⅱ级8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公用线路供电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