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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Ⅱ级10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大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1、Ⅰ级10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规定。
1、Ⅰ级10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Ⅰ级10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1、Ⅲ级9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三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1、Ⅲ级9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承担五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1、Ⅱ级97.《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1、Ⅲ级96.《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于第三方代收网点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1、Ⅰ级95.《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终止用电的用户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实用小时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
1、Ⅲ级9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中止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