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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10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杆塔、拉线基础的合规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1、Ⅰ级10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1、Ⅰ级10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临时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1、Ⅱ级10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1、Ⅱ级10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大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1、Ⅰ级10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规定。
1、Ⅰ级10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Ⅰ级100.《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1、Ⅲ级9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三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1、Ⅲ级98.《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承担五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