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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Ⅱ级111.《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1、Ⅰ级110.《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1、Ⅰ级10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Ⅱ级10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直接采取安全措施即可。
1、Ⅰ级10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杆塔、拉线基础的合规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1、Ⅰ级10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1、Ⅰ级10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临时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1、Ⅱ级10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1、Ⅱ级10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大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1、Ⅰ级10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