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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243、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
242、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
241、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 )
240、对需要立即拆除(清除)的,当事人不能拆除(清除)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此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催告程序,不制作《现场笔录》。( )
239、实施临时查封,当事人不到场的,可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238、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
23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36、当事人不履行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作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
23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