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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临时查封或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247、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应当允许。( )
246、当场实施临时查封的,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下发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 )
24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集体研究。( )
244、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243、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
242、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
241、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 )
240、对需要立即拆除(清除)的,当事人不能拆除(清除)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此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催告程序,不制作《现场笔录》。( )
239、实施临时查封,当事人不到场的,可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