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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
264、一个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
263、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262、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
261、经法制审核,发现行政处罚案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制部门(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办理。( )
260、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259、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
258、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
257、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56、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询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