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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管理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不应当合并计算。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但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公司治理自评估,形成本机构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每年3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当年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式。现场评估应每2年对所监管机构实现全覆盖。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年度评估方案制定、机构自评、监管评估、监管复核、结果分析与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