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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无权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针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应对煤矿井下重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相互租借资质。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应依据全年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员考核,制定落实考核方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岗位绩效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行为为义务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不予奖励。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突出问题,关口前移,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风险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