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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发生事故时,专职救护队应当在较短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不适用本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无权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针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应对煤矿井下重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相互租借资质。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煤矿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