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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5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山企业要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可不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涉。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发生事故时,专职救护队应当在较短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