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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2年应当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