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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关闭矿井、排除隐患。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针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到,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意见》规定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6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到,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到,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到,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到,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