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轻微
B、较轻
C、一般
D、较重
答案:D
解析: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A、轻微
B、较轻
C、一般
D、较重
答案:D
解析: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A. 无需任何批准
B. 获得同事同意
C. 获得上级批准
D. 获得监管机构批准
A. 因违规造成重大、恶性案件或风险事件或严重损害省联社及各行社声誉的;
B. 因违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
C.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转移、毁灭证据,包庇同案人员,阻挠、抗拒调查的;
D. 授意、指使、强迫、胁迫、唆使他人违规,或主谋实施共同违规的;
解析: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因违规造成重大、恶性案件或风险事件或严重损害省联社及各行社声誉的;(二)因违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三)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转移、毁灭证据,包庇同案人员,阻挠、抗拒调查的;(四)授意、指使、强迫、胁迫、唆使他人违规,或主谋实施共同违规的;(五)隐瞒、歪曲、拒不承认违规事实或故意掩盖违规问题的;(六)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七)顶风违规、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八)拒不上缴或者退赔违规所得的;(九)其他符合从重处理情形的。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D. 降职
解析:第十条 (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第二十七条 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职称、薪酬待遇及评先选优、年度考核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的,不视同恢复原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
A. 批评教育
B. 经济
C. 责令书面检查
D. 诫勉
解析: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应当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A. 降级至撤职
B. 降级至开除
C. 撤职
D. 开除
解析:第四十一条 在履职尽责上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一)因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二)对本级或下级机构管理不严、管控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工作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对相关风险未能及时发现,未予及时整改的;
(三)对本级或下级机构管理不严,被司法、监管、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四)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本级或下级机构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组织整改领导不力,导致重大风险隐患或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和工作制度,或违反审慎性规则,或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隐患或漏洞,存在明显内控缺陷的;
(六)存在其他未履职尽责行为的。
A. 对领导问责处理
B. 对直接责任人问责处理
C. 对责任人问责处理
D. 对领导责任人问责处理
解析: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问责处理,应当依据责任人违规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理。违规情节主要从主观故意、违规事实、违规性质和认错纠错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认定,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等级。违规后果主要从造成经济损失及产生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认定,分为不良影响、不良后果、严重后果三个等级。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农商行、县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A. 不良影响
B. 严重影响
C. 不良后果
D. 严重后果
解析: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所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造成重大运营中断事件(II级)的;(二)造成重大声誉事件(II级)的;(三)造成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代保管有价值品、印章等被盗用、丢失的;(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单等重要资料及物品丢失、毁损、被篡改的;(五)造成人、财、物浪费或工作进度延误的;(六)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人员受轻微伤以上的;(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贷款及非信贷资产损失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或形成不良贷款及非信贷资产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八)累计形成法人客户贷款及非信贷资产损失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或形成不良贷款及非信贷资产3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九)造成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案件、风险事件或责任事故的;(十)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十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十二)被有权机关处罚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十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A. 从轻
B. 从重
C. 免予
D. 不予
解析: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规事实,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二)违规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报告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四)主动上交、退赔违规所得或赔偿因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五)其他符合从轻或减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