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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允许通过桥隧建筑物安设高低压电缆、电线、各种管路等设备。如必须通过时,必须经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任何情况下,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限于桥梁承载力容许范围内,并不得侵入铁路桥隧建筑限界及妨碍桥隧的检查修理工作。《修规》第3.10.8条
需要上跨、下穿铁路线路修建立交桥涵、道路、地铁和各类管线等工程时,应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实施。在修建与铁路隧道立体交叉或邻近的构筑物工程时,应对隧道结构进行安全评估。《修规》第3.10.9条
在桥隧建筑物上安装的各种设施,穿越铁路修建的各类设备设施,需按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归属,为利于养护管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养护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修规》第3.10.10条
铁路、道路两用桥梁的管理要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设备管理单位和道路管理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桥梁管理机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设备管理范围、养护费用分摊和安全责任。具体办法按《关于加强城市道路、铁路两用桥梁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经交〔1982〕17号)的规定办理。《修规》第3.10.11条
桥隧大修按照设备状态劣化等级实行状态修,根据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和工程量大小,可分为重点大修和一般大修。《修规》第8.1.1条
整孔更换桥面,包括整孔更换桥枕,换铺分开式扣件,更换护轨,钢梁上盖板、上平纵联的保护涂装,更换上盖板松动、失效例钉等是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修规》第8.1.2条
更换或增设整孔作业通道和安全检查设备(包括避车台,防火设备)是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修规》第8.1.2条
整孔钢梁或整个钢塔架的重新涂装或罩涂面漆;是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修规》第8.1.2条
加固钢梁或钢塔架,包括更换、加固、修理损伤杆件,提高承载能力,扩大建筑限界,改善不良结构,更换大量例钉和高强度螺栓;是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修规》第8.1.2条
更换支座,包括跨度80m以上钢梁支座的起顶整正;是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修规》第8.1.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