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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査包括水文观测、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检定实验等。《修规》第5.1.1条
当桥隧设备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由工务段组织临时检査,必要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修规》第5.5.1条
综合维修作业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失格两个等级。全部项目次验收达到合格,可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处所,经返修复验合格,评为“合格”。《修规》第7.0.6条
桥隧综合维修作业质量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工区、车间二级验收制,分级把关,异体监督,控制综合维修质量。《修规》第7.0.6条
综合维修采用状态修与周期修相结合的方式。《修规》第7.0.1条
桥隧车间应根据桥隧设备项目周期和设备态编制《桥隧检养维修月度计划及完成表》(工桥一14)。根据桥隧养修计划、季节性工作和桥隧检查工区的检査结果,以及养修工区提报的可支配劳动力,在管理系统上编制月度保养计划,上传至工务段,批准后在管理系统上编制日计划,下达至桥隧养修工区执行。《修规》第6.0.4条
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考核,通过工区自评、车间定期评定、工务段抽査评定的方式进行。《修规》第6.0.5条
经常保养工作一般以整座设备进行,也可分区段进行。保养周期应按不同设备类型的状态变化加以控制,钢梁桥(含混合钢梁桥)木桥枕明桥面每半年一遍,其他桥隧设备保养周期1-2年一遍。《修规》第6.0.2条
结构物或构件状态评定为C级者,其病害可通过检查进行整治,个别病害只需加强盯控并根据其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修规》第5.11.5条
结构物或构件状态评定为B级者,其病害一般需要通过维修进行整治,个别病害需要通过大修进行整治。《修规》第5.1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