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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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 火电\风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要求,坚持“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严格报告时限对首报规定中,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者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油气管道等发生一般和较大火灾爆炸事故,直属单位在文字报告最迟不超过1.5小时。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严格报告时限对首报规定中,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者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油气管道等发生一般和较大火灾爆炸事故,直属单位在40分钟内文字报告集团公司。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严格报告时限对首报规定中,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者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油气管道等发生一般和较大火灾爆炸事故,直属单位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事故、事件信息报告须及时、准确、全面。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以及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直属单位、基层企业应完善事故、事件报告机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接收和报告,与集团公司建立自下而上、及时高效的事故、事件信息报告渠道。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明确报告责任中,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职责。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明确报告责任中,事故、事件发生所在单位,是向集团公司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报告本区域事故、事件信息。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直属单位应按照报告内容、时限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及时完善本区域事故、事件报送管理要求,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及时准确开展事故、事件报送工作。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严格报告时限对终报规定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属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终报,终报含事故调查报告、善后处理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