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回避,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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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性质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安全保卫目标初步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性质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因素,进行安全保卫目标初步分类。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新建、改(扩)建发电厂工程项目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反恐怖防范安全设施、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 发电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规范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 火电\风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要求,坚持“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严格报告时限对首报规定中,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者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油气管道等发生一般和较大火灾爆炸事故,直属单位在文字报告最迟不超过1.5小时。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严格报告时限对首报规定中,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者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油气管道等发生一般和较大火灾爆炸事故,直属单位在40分钟内文字报告集团公司。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严格报告时限对首报规定中,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者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油气管道等发生一般和较大火灾爆炸事故,直属单位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事故、事件信息报告须及时、准确、全面。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以及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华电函〔2023〕81号),直属单位、基层企业应完善事故、事件报告机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接收和报告,与集团公司建立自下而上、及时高效的事故、事件信息报告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