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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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对拟聘用的安保服务公司派出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备案,防止可疑人员上岗。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应熟悉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除应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要求。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人防标准中,发电企业应设置安全保卫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反恐怖防范的具体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根据电厂重要目标分类情况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需要对重要目标分类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建议报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未作为重要目标列入意见附录的其他火电\风电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执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性质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安全保卫目标初步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性质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因素,进行安全保卫目标初步分类。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新建、改(扩)建发电厂工程项目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反恐怖防范安全设施、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