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安全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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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严格门禁管理,在人员、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设置8小时值守的固定检查门卫(哨位),并配备通讯工具。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对于认定的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需要配备武装警察守卫力量的,发电企业应取得上级公司同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派驻武装警察进行安全守卫。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并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兼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专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应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发电企业应安排必要的培训费用和学习时间,对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对拟聘用的安保服务公司派出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备案,防止可疑人员上岗。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应熟悉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除应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