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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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主要有防盗安全门、防盗栅栏、实体围墙、隔离栏(墩)、机动车阻拦装置、应急用品等。物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要牢固可靠。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对进入重要部位的临时外来人员、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须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并安排人员进行全程监护。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加强重要部位的值班守卫和巡逻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严防恐怖分子通过各种渠道将各类危险物品带入重要部位。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严格门禁管理,对进出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禁止无关人员和没有内部通行证的车辆进入重要目标。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严格门禁管理,在人员、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设置8小时值守的固定检查门卫(哨位),并配备通讯工具。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对于认定的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需要配备武装警察守卫力量的,发电企业应取得上级公司同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派驻武装警察进行安全守卫。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并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兼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反恐怖防范专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