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海上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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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改进防范措施,落实反恐怖防范专项资金,保证安全保卫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分管负责人作为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本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当地反恐怖防范工作体系中去,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一级非常态标准中,应根据当地反恐怖部门要求,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一级非常态标准中,发电企业开启现场机动车阻挡装置等安全设施。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一级非常态标准中,发电企业停止检修、扩建等不影响发电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一级非常态标准中,各相关责任单位和应急力量进入工作岗位,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一级非常态标准中,发电企业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二级非常态标准中,各级反恐防范人员保持无线通讯24小时通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二级非常态标准中,启用安检门、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对进入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