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可能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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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 应急管理中,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设立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装备。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 应急管理中,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反恐主管部门报送涉恐信息。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整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保卫等资源,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提高安全保卫综合能力。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定期对安全保卫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保证设备完好,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用以提高反恐怖防范水平。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建立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制度、重要目标和重要部位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中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并将调整后的组织机构进行发布。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改进防范措施,落实反恐怖防范专项资金,保证安全保卫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分管负责人作为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风电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导意见(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13〕353号),发电企业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本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当地反恐怖防范工作体系中去,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