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无需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答案解析
解析:
相关题目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发生事故后,集团公司适时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深挖细究,剖析事故暴露的薄弱环节、深层次原因,总结教训,拟定具体改进措施,作为会议约谈背景材料。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直属单位发生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经举报并查实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直属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内部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直属单位发生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造成较大影响情形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直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3起设备内部统计事故情形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对象不能准时参加约谈的,可以委托他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等级、性质基本清楚后进行约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约谈方为直属单位的,直属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