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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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本细则规定的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约见直属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前,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提交时限等内容。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发生事故后,集团公司适时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深挖细究,剖析事故暴露的薄弱环节、深层次原因,总结教训,拟定具体改进措施,作为会议约谈背景材料。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直属单位发生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经举报并查实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直属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内部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直属单位发生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造成较大影响情形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直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3起设备内部统计事故情形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