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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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政府部门督查发现、并在行业内通报,造成影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发生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制度中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的目的是通过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反思,承担相应责任,督促改善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一般以召开通报会的形式进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本细则规定的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约见直属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