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违反本法相关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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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人资、纪检、监察和巡视部门人员列席约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造成较大的影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政府部门督查发现、并在行业内通报,造成影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发生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制度中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的目的是通过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反思,承担相应责任,督促改善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一般以召开通报会的形式进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本细则规定的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约见直属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