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相关规定,使用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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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人资、纪检、监察和巡视部门人员列席约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造成较大的影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政府部门督查发现、并在行业内通报,造成影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发生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制度中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的目的是通过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反思,承担相应责任,督促改善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一般以召开通报会的形式进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