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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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6个月内发生3起设备内部统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监察、人资等部门,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人资、纪检、监察和巡视部门人员列席约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造成较大的影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被政府部门督查发现、并在行业内通报,造成影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发生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制度中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的目的是通过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反思,承担相应责任,督促改善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一般以召开通报会的形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