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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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1号),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评价工作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主动评价与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前,集团公司安委会制定约谈纲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暴露的薄弱环节,事故揭示的深层次问题,拟总结的事故主要教训,事故初步认定,针对本次事故拟提出的工作要求,拟形成的约谈意见。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集团公司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相关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未按要求完成内部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造成较大的影响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6个月内发生3起设备内部统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约谈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监察、人资等部门,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9号),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人资、纪检、监察和巡视部门人员列席约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