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委令第3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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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确实需要在地质、地震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的工程,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工程设防标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建设单位应对参建方选择的生产生活办公营地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开展地质、地震灾害风险辨识,对营地选择不合理的,应督促其搬迁或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地质、地震灾害风险。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基层企业作为本单位地质、地震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生产、生活区域及周边有影响的地质、地震灾害防治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的综合监督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归口负责电力基建领域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归口负责电力生产、基建领域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的综合监督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各单位应将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地质、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组织体系,科学有序做好企业灾害防范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地质、地震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震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1号),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评价工作坚持“有岗必有责、有责须尽责、尽责有评价”原则,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主动评价与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1号),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和被查评单位评价标准对直属单位开展监督评价,评价应至少覆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