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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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企业应建立完善地质、地震灾害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地质、地震灾害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人员都掌握地质、地震灾害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和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严防施工诱发地质、地震灾害。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建设单位是工程施工地质、地震灾害防治责任主体。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确实需要在地质、地震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的工程,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工程设防标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建设单位应对参建方选择的生产生活办公营地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开展地质、地震灾害风险辨识,对营地选择不合理的,应督促其搬迁或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地质、地震灾害风险。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基层企业作为本单位地质、地震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生产、生活区域及周边有影响的地质、地震灾害防治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的综合监督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归口负责电力基建领域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归口负责电力生产、基建领域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的综合监督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各单位应将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地质、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组织体系,科学有序做好企业灾害防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