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1个安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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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各单位应加强汛期灾害防范,重点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各单位应加强汛期灾害防范,重点开展汛后排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企业和在建工程,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全面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提出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企业应建立完善地质、地震灾害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地质、地震灾害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人员都掌握地质、地震灾害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和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严防施工诱发地质、地震灾害。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建设单位是工程施工地质、地震灾害防治责任主体。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确实需要在地质、地震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的工程,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工程设防标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建设单位应对参建方选择的生产生活办公营地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开展地质、地震灾害风险辨识,对营地选择不合理的,应督促其搬迁或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地质、地震灾害风险。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基层企业作为本单位地质、地震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生产、生活区域及周边有影响的地质、地震灾害防治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的综合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