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委令第1号),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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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于施工方案变更可能引发地质、地震灾害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充分的论证,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提出防治措施。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建设单位应保证地质、地震灾害防治工程资金投入,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使用。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参建方生产、生活办公营地的布置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现场检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报建设单位备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各单位应将地质、地震灾害防范工作应急管理纳入本单位应急体系,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有效的地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于已经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监测规定,合理布设地质灾害监测点,安排专业单位或专业人员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监测信息。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建设单位应督促参建方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设计单位应督促参建方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出现地质、地震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立即采取搬迁避让等措施,并划定为地质、地震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地震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非防范工作责任范围内且对生产、生活设施和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威胁的地质、地震灾害风险和隐患,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情况,并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治理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地震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5号),对于可能导致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的风险和隐患,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