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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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直属单位应指导所属企业编制“两措”计划,“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直属单位应每年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各级企业应保障安全生产费用,落实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要求,明确费用提取程序、使用范围和职责、权限,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安全检查应坚持“四不两直”方式,采取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专项检查或委托专业安全技术服务方式等形式,加大工作督导。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范安全检查部署、组织落实、整改闭环和奖惩问责等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各级企业应全面排查企业安全风险,常态化开展隐患治理,推行“两个清单”分级管控和动态管理,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各级企业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各级企业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各企业的安全总结、专题汇报、应急管理信息、电力建设信息等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上级报送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基层企业应每月召开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开展周安全日活动,组织、监督班前(开工)会和班后(收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