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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新一轮专家查评无需对上一轮专家查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对策措施若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得到落实,不得开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对策措施若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得到落实,可边施工边整改。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上级公司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上级公司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上级公司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课时未达标的,上级公司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的,上级公司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企业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企业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上级公司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安全技能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发放给通过安全技能资格认证考试的人员,证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