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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可不纳入企业“两个清单”,但需及时整改。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家查评一般由直属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必要时集团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集团公司企业内部管理行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集团公司安全综合评价标准是专家查评的执行标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国家标准是专家查评的执行标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新一轮专家查评无需对上一轮专家查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对策措施若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得到落实,不得开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对策措施若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得到落实,可边施工边整改。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上级公司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17号),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上级公司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