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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综合评价适用于在建企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适用于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与初步设计同时完成。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分管副职应保障安评查评问题整改所需资金投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自查评总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工作时,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组织开展本企业自查评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各企业每5年开展一次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各企业每2年开展一次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家查评发现的问题应纳入“两措计划”,优先安排资金整改,问题整改按照“能早尽早”原则,及时整改闭环。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是安全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贯彻执行上级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制度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