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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工作,分管副职负责组织编写自查评总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工作时,应成立以分管副职为组长的工作组,组织开展本企业自查评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各企业每3至5年开展一次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各企业每1年开展一次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纳入企业“两个清单”,并及时整改。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集团公司安全综合评价标准是专家查评的执行标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新一轮专家查评应对上一轮专家查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考评所辖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属于集团公司总部的职责。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召开专家查评末次会议,上级单位应参加末次会议听取查评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结束后2个月内,出具正式专家查评报告,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