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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新投产企业首次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一般在正式投产后2年内完成。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综合评价不适用于在建企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初步设计前完成。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工作,分管副职负责组织编写自查评总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工作时,应成立以分管副职为组长的工作组,组织开展本企业自查评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各企业每3至5年开展一次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各企业每1年开展一次安全综合评价自查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纳入企业“两个清单”,并及时整改。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集团公司安全综合评价标准是专家查评的执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