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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障安评查评问题整改所需资金投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基层企业是安全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贯彻执行上级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制度和要求。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直属单位不得随意删减安全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专项费用。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直属单位对所辖企业安全评价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所辖企业安全评价专家查评管理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安全评价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对所属企业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结束后1个月内,出具正式专家查评报告,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新投产企业首次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一般在正式投产后2年内完成。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综合评价不适用于在建企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