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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建设单位应成立以建设单位负责人为组长,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配合评价机构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验收评价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资料齐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自查验收,符合验收评价条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对策措施若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得到落实,不得开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参加公司系统安全评价专家查评的专家需经直属单位审核。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参加安全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的专家应有10年以上华电集团公司系统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应用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标准规范。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家组成员应当有10年及以上丰富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应用评价标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家组成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委托系统内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服务费用一般包括:服务期间必要的差旅费、专家费、税费、管理费等,具体由涉事双方依法合规协议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