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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验收评价一般程序中包括“评价机构对现场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逐一复查。”这一步骤。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验收评价一般程序中包括“评价机构收集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项出具‘不符合项目告知书’”这一步骤。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验收评价一般程序中包括“评价机构说明验收评价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介绍评价成员和分工。”这一步骤。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建设单位应成立以建设单位负责人为组长,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配合评价机构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验收评价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资料齐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自查验收,符合验收评价条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对策措施若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得到落实,不得开工。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参加公司系统安全评价专家查评的专家需经直属单位审核。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参加安全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的专家应有10年以上华电集团公司系统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应用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标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