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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和专项评价实施责任追溯机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评价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评价机构对评价不客观、不真实、不充分等问题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追责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集团公司内部评价机构每年1月5日前将开展的安全评价工作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直属单位定期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家查评发现的问题应纳入“两措计划”。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项评价结束后,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行专项整治,闭环管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项安全评价程序可参照安全综合评价程序执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项安全评价应围绕专项主题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评估风险,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形成评价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特定专业、特定时段、特定工作、特定区域、典型故障、事故隐患或安全评估等开展的专项查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