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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有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基层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网例会,指导、督促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监督工作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建企业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分管领导,设置安全生产监督兼职岗位,明确其职责。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未设立独立安全监督部门的直属单位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兼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安全综合评价专家查评和专项评价实施责任追溯机制。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评价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评价机构对评价不客观、不真实、不充分等问题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追责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集团公司内部评价机构每年1月5日前将开展的安全评价工作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58号),直属单位定期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