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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或其他需要约谈的事件,事故(事件)企业相关负责人要在事故(事件)发生60天内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发生事故,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事故检讨”和约谈制度。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发生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同一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发生事故,按照“党政同责”给予基层企业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等级处罚;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躲避、阻碍事故调查为隐瞒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为隐瞒事故。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严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9〕54号),发生供热事故,按照同等级的处罚规定执行。
